四、借 读
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报经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到接收学校的教崐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分两次进行,借读学生应先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在原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原校提前一个月交借读学校),然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如系一次进行,借读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借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提前一个月交原学校)。
借读学生在哪里参加毕业考试,就由哪里发给毕业证书。
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籍卡,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视为复读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对退学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复学。
第十八条 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学校自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这学生的学籍。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借故迫使他们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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