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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 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6-24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76
七、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书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从本地宣布实施九(八)义务教育的当年起,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如实填写学生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均及格,其他学科有三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崐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崐度以及治安管理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未学满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衽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籍卡。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销以后仍应在学生学籍卡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自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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