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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 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6-24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74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

  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

第三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属其他学校在籍学生,退回原校;属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并勒令其退学。

第五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新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全省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审核后在学籍卡中注明学生小学阶段修业年限。

  新生入学后,按城区、县(市)建立统一学号,直至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城区、县(市)范围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跨城区、县(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时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五十人编班为宜,并建立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二份,一份留学校,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如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准予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市区或县内全家户口能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

  转学一般应转入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学校学额如有困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办好。学生的学籍卡及其他材料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转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一经发现,立刻纠正,否则为复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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