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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5-12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144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四、转 

第十三条(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当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接受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

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各设区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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