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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5-12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143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

第十八条(佐证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受刑事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材料,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当予以接收。

 

六、学籍注销与辍学

第二十二条(学籍注销)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16周岁以内仍需要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辍学处理)  在校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当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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